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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桑种业销售垦稻12侵犯品种权案件
2015-11-30 15:38:10  来源:

2014年2月,我公司接到举报,黑龙江育桑农业有限公司包装的“育选7”水稻种子是我公司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“垦稻12”。在我公司郑重告知其禁止销售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向工商局报案。经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哈尔滨)的检验报告结果为:“育选7”与对照原告的“垦稻12”“判定为相同品种或极近似品种”。   

随后我公司将案件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,一审判决黑龙江育桑农业有限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,对方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,二审驳回对方起诉、维持原判,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,目前我公司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  

这起案件是我公司通过法院起诉,解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成功案例,针对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刑法上相对薄弱的现实,民事诉讼成为保护我公司植物新品种的重要途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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